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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校本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北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 |
| 官网地址:
https://www.xju.edu.cn/
|
隶属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重点学科: 2个 |
| 硕士点: 157个 |
博士点: 48个 |
院士人数: 1人 学生人数: 2万~3万人 |
| 占地面积: -- 亩 |
创建时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新疆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国家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高校、国家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历史沿革』
新疆大学的前身是创办于1924年的新疆俄文法政专门学校。1935年1月改建为新疆学院,1960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新疆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新疆唯一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被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西部 大开发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12月30日,新疆大学与原新疆工学院合并组建新的新疆大学。2004年,学校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区部共建”高校。
『机构设置』
新疆大学现有23个学院,1个研究生院,1个独立学院,1个教学研究部,4个教学实践中心,8个研究所,1个干旱半干旱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
『学科、专业设置』
学校现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九个学科门类,涵盖了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现有85个本科专业,10个国家特色专业,19个自治区紧缺人才专业;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7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54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8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6个“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群、16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2个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
『科学研究』
2012年,新疆大学共获得各类科研项目(专项)616项,资助经费继续破亿元,达到15099.17万元。获批重大重点项目8项,其中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新疆联合基金重点项目2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1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1项、国家“863项目”1项、国家“973计划”前期专项1项、国家社科重大项目1项。获得全疆首个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人才项目。36项成果获得自治区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奖奖励,其中获6项一等奖;1项成果获国家民委优秀成果奖;2项研究咨询报告被政府直接采纳并评为优秀咨询报告;29项成果获得新疆大学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获授权专利2项,软件登记8项。资助学术著作5部。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5项。
『教学科研平台』
新疆大学现有各类科研平台67个,其中,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2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8个;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4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6个,自治区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重点实验室7个,校级重点实验室11个;1个国家级、11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自治区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3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1个。
『在校生人数』
现有各类在校生24800余人,其中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9400余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800余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近300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800余人,留学生400余人。
『师资队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702人中,教授203人,副教授625人,硕士学位843人,博士学位419人,博士生导师104人,硕士生导师558人。有 2个国家级、9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3个教育部创新团队(含培育),7个自治区教育厅科研创新群体。1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5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5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13人,自治区优秀专家14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计划”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0人,新疆大学“天山学者”特聘教授9名、讲座教授11名。
『对外交流合作』
根据教育援疆安排,清华大学等10所高校团队式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学校积极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4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教学科研合作交流关系,与41所国外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学校现在已成为“中国中亚国家大学生交流基地”,上海合作组织大学区域学项目学校,教育部中俄大学校长、中日大学校长、中韩大学校长、亚洲大学、东亚大学校长论坛项目学校和中国政府奖学金自主招生学校,具有接受中国奖学金硕士以上研究生资格。
『办学条件』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北校区、南校区三个校区,共占地299.72万平方米(约4496亩)。固定资产总值20.47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1亿元。图书馆是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省级中心馆,图书文献总量276.5万册,数字资源量41000GB。建成了校园网和CERNET新疆地区主节点和新疆教育区域网控制中心、乌鲁木齐教育城域网。拥有现代化的数字化图书馆和西北地区一流的多功能体育馆。
『总体发展目标』
到2015年,新疆大学综合办学实力力争跨入西部高校前10位,建成在中亚有较强影响力、西部先进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到2020年,力争把新疆大学建成“西部先进,中亚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 批次 | 专业 |
| 第一批 |
新闻学
土木工程
数学与应用数学
生物工程
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机械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
汉语言文学
法学
俄语
电子信息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 第二批 |
英语
物理学
思想政治教育
广告学
地理信息科学 |
| 第三批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
生物科学
社会学
历史学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工程管理
服装与服饰设计
经济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 |
| 批次 | 专业 |
| 第一批 |
自动化
资源勘查工程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
信息安全
统计学
旅游管理
建筑工程
纺织工程 |
| 第二批 |
生态学 |
| 第三批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信息与计算科学
物流管理
食品科学与工程
劳动与社会保障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汉语国际教育
国际政治
国际经济与贸易
城乡规划
采矿工程 |
《新疆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新疆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红湖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友好校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博达校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批88所重点高等院校之一,16所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97年学校被列入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学校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区部共建”高校。2012年,学校被列为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全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标注为两校联合学士学位。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予以毕业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进入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学习,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思想政治表现、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5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新疆大学设立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学校机关纪委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新疆大学2024年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有:“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和产品设计(130504)。
第十二条 新疆大学2024年实行大类培养的专业有:“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和产品设计(130504);“电子信息类”(0807),涵盖电子信息工程(080701)和通信工程(080703);“计算机类”(0809),涵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信息安全(080904K)和网络空间安全(080911TK)。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2024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学和设计学类考试统考(或联考),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考试本科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对于本科录取批次合并为“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本科批次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类)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类)志愿级差为2分,2-3专业(类)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类)志愿级差为0分。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专业(类)志愿级差。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专业志愿录取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照章程专业要求的录取条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专业(类)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依次参考为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文史类依次参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参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报考英语、俄语、法学(涉外法治人才)、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械工程(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高考单科成绩有以下要求。
报考专业
高考单科科目
考生性质
单科成绩
备注
英语
外语
普通类
≥110分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
单列类(选考外语)
≥100分
俄语
外语
普通类
≥90分
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或俄语。
单列类(选考外语)
法学
外语
普通类
≥110分
涉外法治人才方向;以计入高考总分的外语单科成绩为参考标准。
软件工程
数学
普通类
≥70分
--
单列类(选考外语)
数学与应用数学
数学
普通类
≥90分
--
单列类(选考外语)
≥75分
信息与计算科学
数学
普通类
≥90分
--
单列类(选考外语)
≥75分
统计学
数学
普通类
≥90分
--
单列类(选考外语)
≥75分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数学
普通类
≥90分
--
单列类(选考外语)
≥75分
机械工程
数学
普通类
≥80分
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数学
普通类
≥90分
--
单列类(选考外语)
≥70分
能源与动力工程
数学
单列类(选考外语)
≥50分
--
智能科学与技术
数学
普通类
≥90分
--
第二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或大学俄语(非零基础),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或无俄语基础的考生慎重报考。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报考我校俄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考生的美术学与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填报我校。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以报考考生的高考文化课考试与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为依据,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占比70%,专业成绩占比3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文化成绩÷生源地高考文化满分×70+专业成绩÷生源地统考专业满分×30。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也相同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可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新疆大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与学分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政策。
学年制学费现行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传播学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38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新疆大学与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对口支援学校学习期间,执行对口支援学校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减”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育人体系,全方位服务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对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法缴费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学生入校后缴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根据资助政策相关要求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
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录取期间)
传真:0991-8586161 邮箱:xjuzsb@163.com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新疆大学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和监督,监督电话:0991-8581939
新疆大学网址:http://www.xju.edu.cn
新疆大学招生迎新网:http://welcome.xj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