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0-84096844 |
邮箱地址: zsb@gdufe.edu.cn |
联系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佛山校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 |
官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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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duf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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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 广东省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硕士点: 8 |
博士点: -- |
院士人数: 1人 学生人数: 2万~3万人 |
占地面积: 2275 亩 |
创建时间: 1983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广东财经大学,溯源于广东最早商科-1934年创建的广东省立(勷勤)商学院,1946年改办为广东省立法商大学,1953年停办;1983年国务院同意筹建广东财经学院,1985年正名广东商学院并在旧址附近设立本部校区,1992年广东省政府七届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在广东商学院基础上筹建广东法商大学,199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司法部签署“省部共建广东商学院(广东法商大学)”协议。2007年通过国家教育部组织 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2013年6月19日,国家教育部发文批复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简称“广财”“广财大”“粤经”。
21世纪初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6个硕士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硕士点达32个)、4个专业学位硕士点。经济学和管理学被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评为2012年度中国大学分学科门类排行榜前20%优势学科;根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大学评价》,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三大主体学科连续九年进入全国高校“百强”行列,2012年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分列第79、89、95位。
广东财大原隶属国家商业部(现商务部),1997年起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司法部共同建设。为教育部《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定点高校,是中国大陆第一所以商科与法律为教学特色的高等学府。中心校区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珠江河畔——毗邻广州国际会展中心新址,分校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北江之滨——毗邻佛山三水森林公园。校区总占地面积2380亩,校园建筑具有岭南特色、现代风格和高校品质,校内环境优美,景色怡人,人文景观遍布,文化气息浓厚,为广大师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佛山三水校区成立于1999年12月,2000年开始招生。校区位于广东省第三大城市——佛山市三水区。校区环境优雅、森林环绕、依山傍水、景色宜人,是学生读书、思考、创造的乐园,是教师教书、研究、创新的理想之所。校区总占地面积1680亩,绿化管理用地100亩,校园建设面积为20.9万平方米,校区在校学生12365人(其中普教本科生11930人,成教生435人),校区有管理人员163人,事业编制83人 (其中辅导员36人),非事业编制80人,保安及公寓管理员122人。
佛山三水校区是学校“一体两翼”办学格局中的“西翼”,实行延伸与集中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学校相关职能处室和教学单位将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和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等延伸到三水校区并实行校区集中管理。教学上实行“2+2”的教学运行模式,即学生一、二年级在三水学习基础课程,三、四年级回广州校区学习专业课、毕业实习、撰写毕业论文等。
21世纪初,学校全日制研究生与本科生22837人(含侨港澳台学生),教职工1416人,专任教师1180。学校校舍建筑面积71.9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600多万元,各类专业实验室、计算机基础实验室、语言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260多间。校图书馆藏书366万册(含电子图书),建有广东省高校最先进的数字化图书馆,实习实践基地108个,以及广东省高校数字化经济、管理、法学分中心;是广东和华南地区经管法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在华南地区高校与全国财经、政法类院校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批次 | 专业 |
第一批 |
电子商务
审计学
市场营销
工商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税收学
金融学
会计学
法学 |
第二批 |
投资学
酒店管理
国际商务
财务管理 |
第三批 |
物流管理
商务英语
人力资源管理
经济学
保险学 |
批次 | 专业 |
第一批 |
财政学 |
第三批 |
数学与应用数学
社会工作
金融工程
会展经济与管理
环境设计
行政管理
汉语言文学
翻译
播音与主持艺术 |
广东财经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邮政编码:510320
佛山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或佛山校区学习,部分专业采取“1+3”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二、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或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财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纪检监察室履行专责监督,共同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的广东省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学校的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进行分档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考生,即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没有总分排位省份,在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进行分档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生源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50%+术科统考成绩×2.5×50%。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省外生源考生,按学校计算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外生源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50%+美术术科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对未明确美术与设计类投档规则的省份,均按照学校录取规则进行投档。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及术科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该专业所在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基础上,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联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能训练专业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广东省生源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40%+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体育类专业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课程主要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在进行选考科目改革的省(市)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学分制收取费用,学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广东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申诉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传 真:020-84096069
电子邮箱:zsbbg@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举报。
监督电话:020-84261169
电子邮箱:jw@gdufe.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