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451-86143166 |
邮箱地址: hjrzsb@126.com |
联系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 |
官网地址:
http://zs.hrbfu.edu.cn/
http://www.hrbfu.edu.cn/
|
隶属于: 黑龙江省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硕士点: |
博士点: |
院士人数: 暂无信息 学生人数: 1千~5千人 |
占地面积: 988 亩 |
创建时间: 1950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哈尔滨金融学院坐落于美丽的冰城哈尔滨,始建于1950年,历经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干部培训班、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干部学校、黑龙江银行学校、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等几个历史时期。她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我国第一所金融类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原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全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2010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哈尔滨金融学 院。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发展,学院现占地面积64.2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0.23万平方米。图书馆纸质图书藏量119.68万册,数字资源量18901.45GB,已初步形成文献种类齐全、专业特色突出的黑龙江省金融文献资料中心。建有33个多媒体教室、33个各类实验室、10个语音室、90余个校外实习基地,实践教学条件达国内同类院校一流水平。
学院具有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员工785人,其中,专任教师567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406人,占专任教师比例71.6%;专任教师中正高职教师50人,副高职教师203人,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44.62%。全院省级优秀教师5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万余人,学院设有10个教学系部,拥有涵盖经、管、文、法、工五个学科门类的19个本科专业和18个专科专业。其中,金融学学科被评为“十二五”黑龙江省重点建设学科;金融学(本科)与金融管理与实务(专科)为省级重点专业;会计专业(金融会计方向)为国家级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国家级精品专业;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与管理两个专科专业为黑龙江省专业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学院拥有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精品课程9门,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学院先后被授予“教育部教改重点课题研究与管理先进集体”、“教育部职教教改重点课题研究与管理先进集体”、“黑龙江高校课型课题研究与管理先进集体”等称号。
学院高度重视科研工作,致力于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近五年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37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431项,出版专著19部,公开出版教材293部,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335项。学院的《金融理论与教学》,是全国创刊较早的金融期刊之一,国内外公开发行,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学院有会计、金融、投资保险、企业管理四个研究所和高教研究室等研究机构,努力打造黑龙江省金融理论与实务重点研究基地。
学院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建校以来,已为国家培养5万余名毕业生,大多数毕业生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很多已成长为金融战线的各级领导和业务骨干。从对用人单位的问卷调查情况看,我院毕业生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综合评价称职率在95%以上,学生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英国开展联合办学,与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都有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学院的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被中宣部、国家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授予“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学院先后获得省教育系统高校文明单位标兵、全省教育系统师德建设十佳单位、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优秀学校、安全和谐校园、学生公寓管理育人先进单位、“三育人”先进集体、省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十二五”时期,学院将努力建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经、管、文、法、工协调发展,居于全国同类院校先进行列的金融特色突出的教学应用型本科财经类院校,为我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批次 | 专业 |
第一批 |
信用管理 |
第三批 |
金融工程
保险学 |
哈尔滨金融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4.做好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专业录取时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历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理工类(物理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学习一年,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可在第三学期初,在规定的学科门类内申请转专业,最多可以填报三个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调剂。各专业可转出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30%,名额不顺延,各专业可转入人数上限为本专业人数的10%。高考科类为文史(历史)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理工(物理)类学生的专业,高考科类为理工(物理)类的学生不可转入只招收文史(历史)类学生的专业。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依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照大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分配专业(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同,则按照大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分配专业),拟转专业名单经院系、学校两级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学信网备案。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因专业培养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设置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同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置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年,三等2300元/年,并可帮助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院网址:http://www.hrbfu.edu.cn,咨询电话:0451-86143166,E-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国家奖学金
8000
品学兼优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国家助学金
3000
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校内奖学金特等奖
1500元/人/学期
(一)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学校、系及班级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团结同学,有良好卫生习惯;
(六)学生量化测评分班级排名前1/3;
(七)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至评定时无违纪;
(八)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90分
校内奖学金一等奖
1000元/人/学期
(一)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学校、系及班级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团结同学,有良好卫生习惯;
(六)学生量化测评分班级排名前1/3;
(七)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至评定时无违纪;
(八)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
校内奖学金二等奖
500元/人/学期
(一)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学校、系及班级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团结同学,有良好卫生习惯;
(六)学生量化测评分班级排名前1/3;
(七)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至评定时无违纪;
(八)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
校内奖学金三等奖
300元/人/学期
(一)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学校、系及班级各项活动;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团结同学,有良好卫生习惯;
(六)学生量化测评分班级排名前1/3;
(七)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至评定时无违纪;
(八)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
校贫困学生特困一等补助
200元/月
1. 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1)父母双亡;
(2)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4)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在校的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 在校期间表现优秀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在评定年度内无重修科目;
(3)量化测评班级排名前50% ;
(4)能积极报名参加校、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5)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或法律、法规的处罚。
3.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校贫困学生特困二等补助
150元/月
1. 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1)父母双亡;
(2)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4)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在校的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 在校期间表现优秀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在评定年度内无重修科目;
(3)量化测评班级排名前50% ;
(4)能积极报名参加校、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5)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或法律、法规的处罚。
3.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校贫困学生特困三等补助
100元/月
1. 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1)父母双亡;
(2)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4)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在校的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 在校期间表现优秀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在评定年度内无重修科目;
(3)量化测评班级排名前50% ;
(4)能积极报名参加校、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5)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或法律、法规的处罚。
3.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