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752-2527803 |
邮箱地址: zsb@hzu.edu.cn |
联系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6号 |
官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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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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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 广东省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硕士点: |
博士点: |
院士人数: 暂无信息 学生人数: 1万~2万人 |
占地面积: 2500 亩 |
创建时间: 1921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惠州学院位于全国文明城市、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惠州,南临南海大亚湾,毗邻广州、东莞、深圳、香港,是广东省省属公办综合性本科大学。学院办学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校园青山环抱,浓荫匝地,现代建筑错落有致。占地总面积 160.65 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 25.62 万平方米,在建面积 5.63万平方米 ,绿化面积 12.66 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 70% ,连年被惠州市授予 “ 花园式单位 ” 的 称号。学院还先后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三八红旗集体、东西部学校结对帮扶工作先进单位、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项目实施先进单位、广东省高校综合治理先进学校、广东省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单位、广东省信息化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院拥有教学仪器设备 6385.35 万元,馆藏图书 104.50 万册,电子图书 60.99 万册,报纸165种、期刊 1544 种、外文9种。招生范围包括全国17个省(区、直辖市),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9286人,成人类学生 6749 人。专任教师 522 人,其中博士 50 人,硕士 250 人,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193 人,中级职称教师 229 人,初级职称及未定级教师 100 人。
学院现有电子科学系、服装系、化学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经济管理系、建筑与土木工程系、旅游系、美术系、数学系、生命科学系、体育系、外语系、音乐系、中文系、政治法律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 16 个系、部。另设有成人教育学院、建筑规划设计院、高等教育研究室。学院公开发行《惠州学院学报》学术期刊。
学院开设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汉语言文学、广播电视新闻学、英语、艺术设计、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化学工程与工艺、园林、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建筑学、服装设计与工程、法学、物流管理、软件工程等 42 个本科专业和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等5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工、农、文、法、经、史、管、教育等九个学科门类,24个专业获得了学士学位授予权。兴办高等教育30年,学院已向社会输送了 60000余名本专科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好评。
学院拥有现代化图书馆;装备先进的实验室及数字语音室81个,其中校级示范中心实验室3个,省级3个;教育技术中心;广东省教科网惠州地区汇接中心等基础设施;120个教学实践基地。教学科研设施先进,学生生活设施完备,体育运动设施齐全。
近年来,学院致力于立足惠州、面向广东,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应用拓展型高素质人才,力争把学院办成一所特色比较鲜明、具有较大影响的地方性综合性本科院校。
批次 | 专业 |
第一批 |
物流管理
数学与应用数学
生物科学
汉语言文学
服装设计与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第二批 |
应用化学
音乐学
建筑学
电子信息工程 |
第三批 |
英语
学前教育
土木工程
生物技术
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法学 |
惠州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6号;邮政编码:516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惠州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内,体育类和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外,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50%+术科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成绩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成绩、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依次排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本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实行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本专业实施美方课程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入学后不允许转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0分及以上方可录取。
第二十七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高考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表演(服装表演)专业不招色盲。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80cm,女身高低于170cm者慎重报考。
师范类专业学生考取《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校收费标准统一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1.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2.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1500元。
3.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5000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勤、免、减”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八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52-2529005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授权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