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715-8338003 |
邮箱地址: xnzsjyc@163.com |
联系地址: 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 |
官网地址:
http://zsjy.hbust.com.cn/zss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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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 湖北省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硕士点: 1个 |
博士点: 暂无信息 |
院士人数: 暂无信息 学生人数: 1万~2万人 |
占地面积: -- 亩 |
创建时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湖北科技学院(原咸宁学院)是一所具有70多年办学历史的湖北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坐落于中华桂花之乡—湖北省咸宁市。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京广铁路、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穿市境,交通十分便利。校园林木葱郁,鸟语花香,是湖北省高校绿化红旗单位和园林式学校,是教学、科研和学习的理想场所。
学校现有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8个学科门类 ,56个本、专科专业,设有医学院、人文学院、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系、教育系、体育系、数学系、化学与生命科系等13个教学院系;有附属医院5所,教学实习医院51所,校外实习基地73个。学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目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13962人,在籍函授生4000余人。1200余人教职工中有808位专职教师,其中博士生兼职导师3人、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22人,教授、副教授312人,获博士学位41人、硕士学位的教师253人。此外,还聘有客座教授61人,外籍教师9人。
校园占地面积1887亩,现有校舍建筑面积57.6万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13890平方米,藏书85万余册,电子图书49万余册。学院拥有先进的校园网,所有教室均安装了完备的多媒体设备,可同时供19800人上课,为远程教学、网上办公和网上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7545万余元,还建有省级医学教育实验示范中心一个。
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学术研究蔚然成风。近二年来,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282项,其中国家级项目3个,省部级项目120项;出版专著、编写教材50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985篇。学校公开发行《咸宁学院学报》(综合版)、《咸宁学院学报》(医学版)和《咸宁学院报》等刊物。
学校积极营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以人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近年来我校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各类竞赛中频频获奖:在2002年全国推新人电视歌手大赛中,我院音乐系学生田晨获十佳歌手称号;在2003年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我院参赛队获得一等奖;在近两届湖北省高校美术类学生作品竞赛中,我院学生获得8个金奖中3个,获银奖和铜奖各4个;在2005年第三届 “Super Map全国高校GIS应用开发大赛”中获三等奖,是湖北省唯一获奖的高校;在2005年全国数学建模竞赛中获“高教社杯;在2006年湖北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上,我校田径队获团体总分第一名。
决不让一位贫困学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是学院对社会的庄重承诺。为了帮助家庭困难而又勤奋学习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成立了学生资助中心,设有学生助学基金,制订了贷学金、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学院贴息等相关制度,并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机会,同时开展了“阳光行动”,让每一位学子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良好态势。据湖北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我院2005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90.7%,专科为72.3%,2006年分别为91%和80%。
学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探索和发展研究生教育;立足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基层,面向全国,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人才;把学校办成以医学和教师教育为主体,文、理、工等学科共同发展的教学型、多科性本科院校。
批次 | 专业 |
第一批 |
英语
音乐学
药学
眼视光医学
小学教育
网络与新媒体
临床医学
经济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核工程与核技术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地理科学 |
湖北科技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0927。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设有70个本科专业,涵盖十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是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素有“湖北南大门”之称。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杭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市境。校园占地面积1860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及教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吸收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设置普通本科预留招生计划,普通文理类控制在1%,艺术类控制在15%以内,用于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市、自治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规定提交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外语类专业(英语、翻译、商务英语)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原则上要求考生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进校后部分核心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按各省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满足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
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规则:
(一)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文综/理综中的最高分;
(二)新高考改革“3+3”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选考科目之和、选考科目中的最高分;
(三)新高考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之和、再选科目中的最高分。
排序后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下同),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实行分类投档,学校只录取明确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临床医学免费医学生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学生入学后不得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美术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综合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二)音乐学、表演、舞蹈表演、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或专业成绩(顺序志愿投档省份)相同时,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体育学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含政策加分)排序。
第二十条 护理学类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二十一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科技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对艺术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七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
第二十七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即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另将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提供经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三十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15-8338003
学校网址: http://www.hbust.edu.cn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