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于2004年5月8日正式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
依赤花山脉纵横延伸330万平方米的珠海学院座落在美丽的珠海市唐家湾,京珠高速公路、广珠城际铁路和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从学校的东北两侧通过,交通便利。校园内20万平方米的人工湖波光涟漪,自然绿化和人工绿化环境达校区总面积80%以上,松林、相思林、荔枝林、竹林成片分布,浅潭碧水点缀其中,宁静、典雅,是读 书求学的理想场所。
学校设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化工与材料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文法学院、外国语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8个专业学院和基础部、体育部、国际学院3个公共教学部(院),现有在校生12000余人。
珠海学院以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办学主体,是其办学理念和办学资源的延伸和扩展,是其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珠海学院以北京理工大学优势专业和优质师资为依托,传承其教育理念和教学管理传统、治学严谨的校风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精神,坚持“打牢学科基础、突出专业特色、强化实践环节、培养创造能力和拓宽就业指导”的办学思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在继承北京理工大学的品牌学科专业优势基础上,设置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和新兴专业,体现专业的应用性、创新性和复合性,形成专业特点和优势。目前,学校设置27个本科专业,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管、文、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以北京理工大学为依托,海纳百川,广聚人才。教师队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带头人占教师队伍的32%。形成了以校本部的专业带头人和主干课程任课教授为核心,以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年教师为主力,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为支撑的科学、合理的教师队伍。
学校已建成基础教学楼、专业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等教学和配套设施27余万平方米。教室均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实验室91间,包括通信技术实验室、自动化实验室、单片机实验室、软件工程实验室、计算机组成原理实验室、嵌入式系统试验室、机器视觉实验室、公差测量实验室、生物化学实验室、物理化学实验室等。体育运动场地4万余平方米。教学、服务、文化和体育设施基本完善。
2005年,学校高质量、一次性通过教育部专项检查。教育部专家组高度评价珠海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是名校办学的典范。2006年,学校以全国影响力排名第4、活跃度排名第7的成绩入选2006年度“网络中国•消费品牌活跃度及影响力独立院校十强”。2008年,学校以全国排名第7的成绩入选中国校友会网、《大学》杂志和21世纪人才报发布《2008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的“2008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十强”。2009年,学校以全国排名第6的成绩入选中国校友会网、《大学》杂志和21世纪人才报发布《2009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的“2009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100强”。
珠海学院以其崭新的办学模式、灵活的办学机制、丰富的办学资源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坚持质量、特色、求实、创新,努力创建“应用型名牌高校”。
| 批次 | 专业 |
| 第一批 |
机械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
| 第二批 |
软件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3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7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金凤路6号
邮政编码:51908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与校友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招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招生纪律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我校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其余专业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部分专业在四川、河南、贵州为本科第一批,在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艺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的考生,其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所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应为“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并且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术科成绩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对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如按综合分投档,则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否则按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综合进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进档总分 = 高考文化成绩*40% + 术科统考成绩*60%。
若总分、专业志愿相同,按“先术科、后文化”成绩按排位从高到低录取。
若文化课、专业课、专业志愿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在未单设专业组的省份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我校同一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对逾期未注册者,学校将视为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请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专业目录或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奖励、资助学生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具体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专门设立新生奖励,对录取的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6-3622966
传 真:0756-3622558
电子邮箱:admission@bitzh.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bitzh.edu.cn/
招生网址:http://admission.bitzh.edu.cn/
第三十四条 我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谢老师
监督电话:0756-3622714
传 真:0756-3622714
电子邮箱:jwoffice@bitzh.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我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招生及校友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