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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45号 |
| 官网地址:
http://www.hnshz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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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 甘肃省教育厅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 硕士点: 暂无信息 |
博士点: 暂无信息 |
院士人数: 暂无信息 学生人数: 5千~1万人 |
| 占地面积: -- 亩 |
创建时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成立于2001年,于2004年2月被教育部确认为甘肃省首批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统招计划。
长青学院始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应用型、有特色”的培养目标,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保持和发挥传统财经类学科优势的同时, 积极发展和培育社会急需的应用学科,以一流的教师队伍为依托,以完善的基础设施为保障,经过七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已经发展成为一所在校生近6300人,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管理学、应用经济学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甘肃一流、西部地区有重要地位、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应用型商科类独立学院。
学院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占地153189平方米。学院教学设施完备,校舍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拥有充分满足教学需要的公共计算机房、专业实验室、语音实验室和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宽敞幽静,藏书丰富,设有期刊阅览室、专业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自习室及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
学院现有专职专任教师329人,外聘教师7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49人;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137人。
学院设有会计学系、工商管理系、财政金融系、经济贸易系、计算机科学系、艺术系、外语系等7个系和公共基础课教学部、经济管理课教学部和体育教学部。下设会计学、工商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艺术设计、广告学、旅游管理、英语等29个本、专科专业。
学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的全局,牢固树立教学质量是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的意识,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力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创建了以“名师、名学科、名专业、名课程、名教材”为主要内容的“五名工程”。依托母体学校已建成的省级、校级重点学科优势,形成以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科为重点,其他学科为支撑,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聘请高职称、高学历、懂管理的专家学者作为学科带头人、系部负责人和主干课程教师,通过传、帮、带机制培养青年教师;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规范教材选用机制,探索建设适合独立学院的教材体系;科学规划、分步创建精品课程;通过开展院“学术月 ”和系“双周学术讲座”活动,增强校园文化建设的科技和学术含量;通过加强社会见习环节和超前的“田野观察”训练,进一步唤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加强基础课教学和辅导力度,不断提高大学英语四、六级、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率和考研率。2008年,我院28名毕业生考取了“兰州大学、重庆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12所大学的硕士研究生。
学院牢固树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超前意识、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了招生、培养、就业统筹规划和齐抓共管的办学机制。学院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和专升本录取人数均名列省内独立学院前列,2006、2008年连续两次被甘肃省人事厅评为“全省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学院现为“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会员单位”、“甘肃市场营销协会理事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点调研单位” “兰州市园林化单位和城关区文明单位”。
高校招生章程-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成立于2001年,是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
第三条 学校全称: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
部编代码:13512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45号
邮政编码:730020
学院网址:http://changqing.lzufe.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8698906(兼传真)
第四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相关重要事宜。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安排。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包括所填报的专业的志愿顺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学院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再次征求意见。如还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成绩良好。
第二十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8〕1号)文件精神执行,我院确定2020年新生收费标准为:
1、学费: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金融学、互联网金融六个专业:14000元/人•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人•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工程专业:15000元/人•学年;其他本科专业:130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注: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贷、勤、补”
学院现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和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生奖学金。”
一、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学年。
二、院级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特等奖2000元/人·学年;壹等奖1500元/人·学年;贰等奖1000元/人·学年;叁等奖600元/人·学年。
(二)单项奖学金
1.能力竞赛奖
国家级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2000元;壹等奖1000元;贰等奖800元;叁等奖600元。
省级奖励标准为:
特等奖1000元;壹等奖600元;贰等奖400元;叁等奖200元。
2.考研激励奖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凭《录取通知书》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按照本省(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每年最高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