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西官路。
第四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方是北京邮电大学与北京学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性质: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九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我院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院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各地区生源综合情况来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预留普通类专业招生计划且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预留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且不超过艺术类总计划数的15%,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我院时须按照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院当年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由所在地区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招生政策及投档原则接收学生电子档案,在平行志愿一次投档后,对剩余的计划进行对外征集志愿;在顺序志愿录取中,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我院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后的成绩进行预分专业,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方法是: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类)录取时,若考生高考总分相同,依次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若同一专业(类)考生高考总分和语数外成绩均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亦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学院英语专业的考生,我院不需要英语口试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及口试,且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的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软件工程专业除外)。
第十八条软件工程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日语课程。
第十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考生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批次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学院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艺术类)志愿。录取时,由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已进档考生的综合成绩(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单科要求、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不招收色盲及色弱考生,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替考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如与考生所在省份录取政策有差异,则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六人间:3000元/学年),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英语
34000元/学年
机械电子工程
36000元/学年
传播学
34000元/学年
自动化
36000元/学年
电子商务
34000元/学年
物流工程
36000元/学年
财务管理
39000元/学年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37000元/学年
财务管理(国际)
39000元/学年
软件工程
43000元/学年
数字媒体技术
40000元/学年
物联网工程
43000元/学年
通信工程
41000元/学年
数字媒体艺术
500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收取学费方式:
1、通过交通银行银校通在线缴费系统缴纳学费;
2、通过向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对公汇款形式交纳学费。缴费方式详情请关注微信学院财务公众号:“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有完备的“奖、助、贷、勤、补、偿”资助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退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招生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10-62283773 6122781161227578
61227318
咨询传真:010-69196211
办学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西官路
招生咨询地址:
1、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明光楼407室
2、 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西官路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明德楼103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北京邮电大学288信箱
邮编:100876
学院网址:www.ccbupt.cn
招生网址:zhaoban.ccbupt.cn
电子邮件:zhaoban@ccbupt.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新生入学资格复核小组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审核、复查等工作,重点审核学生档案、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准考证、高招录取档案等文字与图像信息,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立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二○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一等
320元/月
,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国家奖学金
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二等
160元/元
,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好学生
2000元/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四)德育优秀
优秀学生干部
800元/人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团委、学生会、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和具有奉献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六)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并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七)德育优良。
一等专业奖学金
1000元/人
由学生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决定,德育量化成绩作补充要求;
二等专业奖学金
800元/人
由学生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决定,德育量化成绩作补充要求;
三等专业奖学金
600元/人
由学生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决定,德育量化成绩作补充要求;
单项奖
200元/人
着重表彰那些学习进步、文艺和体育特长、社会实践突出的学生。
先进班集体
2000元/个
(一)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
(四)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六)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八)全班无德育不合格者;
(九)学年内,所在班级同时荣获“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标准详见本条例第十五条)、“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班评选标准详见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精神文明班集体”(精神文明班集体的评选标准详见本条例第十七条)等三个荣誉称号,是荣获“先进班集体”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