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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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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 黑龙江省教育厅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硕士点: 暂无信息 |
博士点: 暂无信息 |
院士人数: 暂无信息 学生人数: 1万~2万人 |
占地面积: -- 亩 |
创建时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黑龙江东方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校。1992年1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校,定名为“东方大学”。1995年4月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专科学历教育资格,更名为“黑龙江东方学院”。2000年4月经省教育厅批准与黑龙江大学合作办学,设置黑龙江大学东方学院本科分部,试办本科专业。2003年4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升格为本科普通高 等学校,成为黑龙江省25所普通本科高校之一。2006年12月,经省学位委员会专家组审查考核,正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学院坐落在哈尔滨市高校集中区学府路331号,校园占地面积39.6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16.6万余平方米,设有计算机科学与电气工程、食品与环境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经济与贸易、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外国语和艺术设计等9个学部,开设涉及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6个学科门类的32个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及22个专科专业。现有在校生9300余人,到2008年在校生将达到10000人。
先进的教学设施
学院根据21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建设实验室及其它教学设施。拥有网络中心、外语教学电台、多功能多媒体教室、语音室、9个学部的教学实验室、研究室和工作室等总计83间。此外,发挥产学研结合优势,由合作方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国家轻工业甜菜糖业研究所、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分别提供的乳品工艺、生物技术、食品分析与检测和数控机床等9个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工厂,学生可以进行现场专业操作与训练,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了良好条件。
学院图书馆建筑面积12420平方米,共有1800余个阅览座位。现收藏纸质图书53万册,电子图书17万册,订阅报刊700余种。根据有关协议,我院师生可在网上读到中文的数字图书60多万册,学术期刊5300余种,博硕论文46000多篇,重要报纸300多种和英文的学术期刊5700多种。能满足教学工作的各种需求。图书馆实行开放式和自动化管理,对读者非常方便。
学院体育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其中篮球馆、乒乓球馆、羽毛球馆、艺术体操馆及健身器材等都是国内一流的。此外,400米跑道的标准运动场,占地1.2公顷的篮球、排球、网球场,可以满足在校生的体育教学与群众体育活动的需要。
一流的教师队伍
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是黑龙江东方学院的一个办学特色。学院各专业均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教育理念新、有威望的资深教授担任主任教授,主持专业教学工作,负责拟订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学术交流等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提名聘请任课教师,监督和检查教学质量。学院从省内各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遴选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专家任教,同时选聘一批优秀的大学本科和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校任教,实行主任教授、常任教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教师聘任制度。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结合、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现有教师460余人,另外还有一批合作办学单位专任教师和外籍英、俄、日语言教师常年为我院承担教学任务。60%以上的任课教师是教授、副教授,有效地保证了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独特的教学特色
学院以主动适应21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为办学宗旨,借鉴国内外普通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以学科为依托,以育人为目标,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注意培养复合型人才,初步形成专业+外语,外语+专业、工程+艺术等专业组合体系。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努力突破传统的培养模式的影响和束缚,从“千人一面”的精英化的教育教学质量观向多规格、个性化、多元化的大众化教育教学质量观转变,为学生的成才拓宽途径和提供保障。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和弹性学制,强化基础理论学习,拓展专业面,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改革实践,不断修订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形成了即重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又重视专业实践技能培养的办学特色。专科专业从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和就业岗位的需要出发,通过多种途径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技能的培养训练。各专业分别建立了本专业的专业技能指标体系,在确保专业核心课与提高综合素质基础课同时,拓宽专业口径,设计多项专业应用能力的教学项目,强化专业技能与综合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以致用和创造创新,培养造就具有多种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院培养专科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教学方案及其实验成果曾获黑龙江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学院注重实行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吸纳社会的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发挥各自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和服务资源的活力,实行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先后与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国家轻工糖业甜菜研究所、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举办乳品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数控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实行产学研紧密结合的“2+1”与“3+1”、“2+3”教学模式,培养实践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应用性专门人才。
学院十分重视国际化办学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同俄罗斯国立太平洋经济大学、英国安格利亚理工大学、日本新潟综合学院、韩国加耶大学等高校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先后共聘请了8个国家的41名教师来校任教。接收长、短期外国留学生276人来校学习汉语。同时,派出182名学生到国外进行语言实习或攻读学位,并派出不少教师到国外工作或攻读学位,进行了科学信息和资料方面的交流。
较高的教学质量
黑龙江东方学院把毕业生质量及其在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努力实现毕业生的高成才率、高就业率。毕业生由于专业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实践能力,一次性就业率平均在90%以上,是我省普通高校中高就业率院校之一,两次荣获黑龙江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毕业生就业区域除本省外,还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福建、四川、江苏、浙江、河南、河北、山东、甘肃、宁夏、新疆、辽宁、吉林等18个省、市、自治区。
优厚的奖励制度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为8000元,一等奖学金4000元,二等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学金1000元。学院设学习进步奖,根据学生每学年进步程度评选。每年还评选优良学风班、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员,评选文娱、体育等单项积极分子,并给予奖励。
多彩的校园文化
大学校园是莘莘学子陶冶情操的广阔天地,黑龙江东方学院精心打造校园特色文化,鼓励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紧密结合教学和培养目标的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现已组建各类社团50余支,有外语沙龙、文学社团以及摄影协会、美术协会、书法协会、体育协会、话剧社、计算机协会等,这些社团组织各项活动开展得十分活跃,使全院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充满了生动活泼、丰富多彩、蓬勃向上的时代气息。每年都举办校园科技文化艺术节和体育节,健康文明、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陶冶了学生情操。
我院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黑龙江省大学生艺术节、黑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全国性冰雕、雪雕比赛以及各种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参加国际、全国、省、市的各种文体比赛中共有600多人次获得奖励。学院团委荣获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团省委多项奖励,被团省委授予“五四红旗团委”和“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
“东方”,象征着朝气与光明。21世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必将以其伟大而崭新的形象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处于伟大祖国版图上最东部的黑龙江省也必将以勃勃生机为振兴中华增添色彩。植根于黑土地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必将迎着祖国蓬勃发展之朝阳,乘改革开放春风之劲力,创建发展、茁壮成长,成为大学群中新生而富有朝气的一员,为造就一代新人做出自己的贡献。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举办者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有民办非营利办学宗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同时,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制定学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
(7)负责跟踪国家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办法;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其他省份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的顺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只招收高中阶段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二周内寄出。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另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https://www.hljeu.edu.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