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513-85015987 |
邮箱地址: xlxgb@ntu.edu.cn |
联系地址: 启东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南海路1号,崇川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999号 |
官网地址:
http://www.xnany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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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 江苏省教育厅 |
重点学科: 暂无信息 |
硕士点: 暂无信息 |
博士点: 暂无信息 |
院士人数: 暂无信息 学生人数: 8千人 |
占地面积: -- 亩 |
创建时间: |
国家学科: -- 个
国家实验室:-- 个 |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座落于风景秀丽素有“江海门户”之称的沿海开放城市、著名的教育之乡——南通市,以南通大学钟秀校区作为办学校园,占地面积500余亩。校园环境幽雅,育人氛围浓郁,管理制度严谨,生活设施齐全,是理想的学习、生活场所。
杏林学院依托南通大学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共享母体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现有在校学生8000余人,设有39个专业(含方向)。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办学八年多来,形成了自己的办 学特色:
先进的办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确立培养具有合格的理论基础、较好的应用能力训练、明显的技能优势的“应用型”人才的目标,采取“因材施教,科学管理”的教学管理策略,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尊重学生的个性,发挥学生的特长,挖掘学生的潜能,最大限度地为每一个杏林学子成才创造条件。
科学的培养计划:根据以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按照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规格、教学要求,制定适合我院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重点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训练;学生经考试、考核合格将按规定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严谨的管理制度:形成了学院、年级(专业)、班级三级学生管理机制,拥有一支精干的专、兼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同时,通过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形成了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网络。
完善的助学体系:一方面建立了由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构成的较为完善的助学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为学生配备双导师(专业导师和人文导师),指导学生建立各种各样的学习合作小组、科技创新小组、兴趣爱好小组,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助生成才体系。
丰富的校园文化: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发挥多学科、综合性强的优势,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为学生搭建展现个人才华的平台,使学生的人文素养得到熏陶,特长爱好得到发展,个人素质得到提升。每年在校生中约有55%的学生获得校级荣誉,近30人获得全国、省、市级荣誉和奖励。
舒适的生活环境:学生宿舍基本上实行公寓化管理,装有国内直拨电话,卫生设施齐全。
批次 | 专业 |
第一批 |
医学检验技术
土木工程
行政管理 |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我院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五年制)
办学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南海路1号
第四条 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南通大学监督检查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院网站(http://xlxy.ntu.edu.cn)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院的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课程。
(四)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其中: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应用心理学、海洋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包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所列专业外,还包括行政管理、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管理。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普通类招生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不含艺术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江苏省: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江苏省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高考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后择优录取。
(三)艺术类招生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术类考生,如该省有固定的投档规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如该省无明确的投档规则,以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省专业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当投档分(综合分)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按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
(五)我院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七)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院也将做出相应调整。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文件精神,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22]162号)文件精神,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左右,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报到后须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啬园路9号 邮政编码:226019
咨询电话:0513-85015987
电子信箱:xlxyzj@163.com
招生监督电话:0513-85012062
招生信息网址:http://xlxy.ntu.edu.cn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微信公众号: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与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