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学风班奖学金
500元/班
奖励对象:校区班级
1、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全班学生具有献身四化、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的学习目的;
2、有端正的学习态度。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刻苦,认真而严谨地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
3、有互帮互学、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干部队伍;
4、有严明的学习纪律。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班级无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5、有显著的学习效果。全班学生在建设优良学风过程中,学习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6、符合上述标准且表现突出,创新实践效果显著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
7、对在建设优良学风班活动中,各项指标有突出进步,平均成绩有明显提高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进步班;
8、校区对获奖班级分别授予“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学风进步班”荣誉称号,并推荐优秀的班级参评校“优良学风标兵班”;
9、为建设优良学风班做出贡献的班主任,其成绩将做为评选先进、提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先进团支部奖学金
500元/班
奖励对象:校区团支部
1、团支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支部同学积极进取,支部风气正,在校区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2、支部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支部成员学习成绩排在专业前列;
3、支部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
4、支部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支部成员所在宿舍单元均为“文明之家”;
5、为建设先进团支部做出贡献的成长导师,其成绩将做为评选先进、提职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1000元
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办法执行。
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500
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办法执行。
精神文明奖学金
400
1、根据团支部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
2、获校区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区“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校区“文明之家”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
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校区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2分;获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8分;同时获得多项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获校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5分;
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校区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
6、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
7、经校区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
8、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
9、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文体活动奖学金
400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文体活动奖学金起评分为10分(一年级评选起评分为5分)。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校区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
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打破校区记录者加5分;
7、参加学校或校区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
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校区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校区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
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校区级各类比赛是指校区各职能部处、校区团委、校区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社会工作奖学金
400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区学生会主席,校区团委常务副书记,校区艺术总团团长,校区社团联合会主席,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主任,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
2、校区学生会副主席,校区团委副书记,校区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校区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区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区艺术总团副团长,校区艺术总团分团团长,校区自强社社长,校区心理协会会长,校区广播台台长,校区记者站站长,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副主任,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部长;书院学生会主席,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主任;级队团总支书记,级队长,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
3、校区团委学生会副部长,校区自强社副社长,校区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区广播台副台长,校区记者站副站长,校区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副部长;书院学生会副主席,书院团委副书记,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副主任,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部长;级队委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
4、校区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校区自强社部长,校区心理协会部长,校区广播台部长,校区记者站部长;书院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中心各部副部长;班委,团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
5、校区自强社副部长,校区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区广播台副部长,校区记者站副部长;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
6、校区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干事;校报记者,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
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学校、校区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工作不满一学期不加分,不满一学年加该项得分的1/2;社区临时党支部成员不计分。
科技创新奖学金
400
旨在奖励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科技发明、学术论文、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起评分为10分(一年级评选不设起评分)。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竞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区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经校区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校区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
6、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20分;在非核心期刊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5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者,每篇加10分;第三、四作者分别获得相应分值的一半;被EI、SCI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
7、获得专利证书者(不含专利通知书),每项加20分;
8、在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科研助手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或正式聘用,且参加的实际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经指导教师推荐,主管教学部长、院长(系主任)批准或创新实验学院鉴定,根据评定等级优、良、中、及格分别加5、4、3、2分,不及格不加分;参加创新实验学院课程学习的考核结果不计入科技创新活动;
9、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投入的时间、精力、贡献等,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各成员按1:2:1的比例加单项得分的100%、80%、60%,中途退出该项目的成员不加分;
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不可以累计,按照最高级别比赛加分;
11、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试行)》,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
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校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校区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区团委、校区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社会实践奖学金
400
旨在奖励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社会实践奖学金起评分为10分(一年级评选起评分为5分)。
1、校区选拔参加社区挂职锻炼任职期满者,加5分;获得校区社区挂职先进个人称号者另加2分;
2、经校区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校区级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分别加20、15、10、7、5分;因参加单项具体活动而获表彰的志愿者不加分;
3、参加校区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调查,个人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3、2分;参加寒暑假社会调查未获奖者加1分;
4、参加学校、校区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团队:
(1)经审核合格的实践团队成员加2分,队长另加1分,寒假社会实践与暑假社会实践分别计算加分,在同一年度寒假或暑假,参加多个社会实践团队者,只按一个团队计算;
(2)实践团队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奖励,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8、6、4、3分;获校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实践团队,团队成员每人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实践团队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团队成员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分别另加10、7、4、3分;获校区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另加3、2、1分;同一个人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只计算一项最高分;
上述(1)、(2)、(3)项累计计算分数;
5、参加校区组织的义工、志愿活动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6、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每次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7、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一)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先后、奖学金额度高低依次评选;
3、带有连年资助性质的奖(助)学金,参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评审。
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二)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修读学分不低于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和“校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作为评选优秀类专项奖学金的首要候选人,优秀类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应在获得学习奖学金一等奖的学生中产生。
面向书院、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三)面向书院、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按照奖项性质(清寒类、优秀类)、额度,分别与校区对应各类专项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定。各书院、学院必须参照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书院、学院的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新生奖学金
10000元/人
奖励所录取的高考成绩前5名的盘锦市考生和各省份录取的前3%的考生